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基金保險費保管及保險費扣繳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0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聯勤總部初步審核上項決算報告後,應邀請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財
  政部、及國防部等有關單位,派員組成審查小組,赴中央信託局就地查
  核會計帳籍,及收支憑證,並將審查結果,編具就地審查報告書,呈國
  防部轉報行政院核備,國防部得視需要,隨時會同有關單位派員就地審
  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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