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五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稱經或並經駐棧關員簽章
之規定及第十五條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關員監視之事項,於實施自主管理
之貨棧得免辦理。
第十五條第二項所稱逾期未拆櫃、拆盤應由海關監視事項,經核准實施自
主管理,未經海關派員監視者,免徵收特別監視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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