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8月19日

條文關聯

  各大學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分別將前一學期退學生名冊暨統計
  表(如附件二),畢(肄)業校友更改姓名、出生年月日名冊(如附件
  三)彙報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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