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報到參加訓 練之人員,仍適用修正前第十五條之規定。
本次第十五條修正施行前已報到參加訓練人員,為免影響其訓練權益,爰 修正本條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