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報到參加訓
練之人員,仍適用修正前第十五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
本次第十五條修正施行前已報到參加訓練人員,為免影響其訓練權益,爰
修正本條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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