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泌水、壓艙水與燃油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如貨物係載運於不要求有次屏壁之貨物圍護系統內,貨艙空間應具有
不與機艙空間連接之適當洩除裝置及探測任何洩漏之設施。
二、如有次屏壁,應具有適當之洩除裝置以處理由鄰接之船體結構漏入貨
艙或絕熱空間之任何洩漏。其吸口不應接至機艙空間內之泵。並應具
探測任何洩漏之設施。
三、屏壁間應具有適當之洩除系統以處理貨艙櫃洩漏或破裂之液貨。該裝
置應能將洩漏之液體回送至貨艙櫃。
四、如屬內部絕熱之艙櫃,則屏壁間空間及次屏壁與艙體內殼板或獨立艙
櫃間之空間,已全部充以符合第四十二條第六條第(十五)至(二十
)目規定之絕熱材料,得不要求具有探漏設施與洩除裝置。
五、壓載空間、燃油艙櫃及氣體安全空間得與機艙空間之泵連接。箱形龍
骨亦得與機艙空間之泵連接,但其連接管應直接接於泵,並由泵直接
排洩至舷外,且在可能與由箱形龍骨接出管路連接之管路上及與氣體
安全空間管路連接之管路上均不得有閥及歧管。泵之通氣口並不應通
至機艙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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