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滯留貨物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航空貨運站應於貨物進倉屆滿二個月之日起通知貨主於一個月內辦 妥貨物出倉裝運或退關手續。 二、貨主在規定期限內未辦妥有關手續,其貨物屬於管制物品者,即由 航空貨運站移送有關單位處理;一般性貨物,則洽請海關代為驗估 ,按其有無商品價值,予以標售或銷燬。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之規定,於出口滯留貨物處理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