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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從事泛舟活動前,應向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報備。 帶客從事泛舟活動,應於活動前對遊客進行活動安全教育。 前項活動安全教育之內容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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