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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醫師處方之藥物未註明不可替代者,藥師(藥劑生)得以相同價格或低於 原處方藥物價格之同成分、同劑型、同含量其他廠牌藥品或同功能類別其 他廠牌特殊材料替代,並應告知保險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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