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會務委員候派人:
  一、欠繳水利會費或工程費達六個月而未補繳者。
  二、曾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
      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
  四、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依本通則第三十七條規定予以撤職處分或有本通則第三十八條規定
      情事經處分有案者。
  六、曾有第二十七條規定之各種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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