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條文關聯

承銷人無正當理由擅自停止交易連續滿一個月,市場得廢止其承銷人許可
證。
承銷人違反本辦法或依第八條第一項所定管理規章者,市場得視情節輕重
,停止其交易或廢止其承銷人許可證。
經廢止承銷人許可證者,市場應於場內公告之,並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項停止交易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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