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人員退休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
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在職且繼續於市場工作之職員年滿六十歲、工員年滿五
十五歲,連續服務滿五年以上者,或修正施行前服務已滿二十五年之市場
人員,得申請退休。
〔立法理由〕 一、按農產品批發市場屬批發及零售業(原屬不動產業),前經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公告指定自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適用勞基法
,現行條文第一款規定,勞基法第五十四條已有規範,爰予以刪除。
二、現行條文第二款修正移列為修正條文但書,明定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在
職且繼續於市場工作之職員年滿六十歲、工員年滿五十五歲,連續服
務滿五年以上者,或修正施行前服務已滿二十五年之市場人員,得申
請退休,以保障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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