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 1081073036A號令修正 發布第41條;刪除第40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運銷推廣金融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1年6月29日經濟部經農六字第1459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0條,自 同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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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9年2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9103412A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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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7年3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七農輔字第87060061號令修正 發布第3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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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88年9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八)農輔字第88050486號令修 正發布第 5條、第12條、第13條、第22條、第27條、第31條、第52條、 第5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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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9年5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九)農輔字第890050349號令修 正發布第23條、第26條、第4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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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1年7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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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96年3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0961070190號令修正發 布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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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8年 1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0981049051號令修正發 布第4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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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1051073663A號令修正 發布第4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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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 1081073036A號令修正 發布第41條;刪除第40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係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授權,於
七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
三日。
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範原則,現行涉及影響就業權益之限制性規定
應予修正。另因農產品批發市場之行業類別屬批發及零售業,前經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公告指定自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
法,有關批發市場人員資遣及退休要件,應適用勞動基準法,為避免相互
扞格,爰修正「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市場人員退休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
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在職且繼續於市場工作之職員年滿六十歲、工員年滿五
十五歲,連續服務滿五年以上者,或修正施行前服務已滿二十五年之市場
人員,得申請退休。
〔立法理由〕
一、按農產品批發市場屬批發及零售業(原屬不動產業),前經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公告指定自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適用勞基法
    ,現行條文第一款規定,勞基法第五十四條已有規範,爰予以刪除。
二、現行條文第二款修正移列為修正條文但書,明定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在
    職且繼續於市場工作之職員年滿六十歲、工員年滿五十五歲,連續服
    務滿五年以上者,或修正施行前服務已滿二十五年之市場人員,得申
    請退休,以保障其權益。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按農產品批發市場屬批發及零售業(原屬不動產業),前經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公告指定自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
    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有關批發市場人員資遣要件,應適用勞基
    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為避免相互扞格,毋須
    於本辦法重複規範,爰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