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訓練,得由各級勞工或衛 生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辦理。 前項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系 統。
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