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對象有偽造、變造、以故意方式短報、漏報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水
污染防治費者,主管機關得重新計算追溯五年內之應繳金額。但開徵水污
染防治費未滿五年者,則自開徵日起計算追溯應繳金額。
前項追溯應繳金額,自主管機關通知限期繳納截止日之次日或逃漏水污染
防治費發生日起,至繳納之日止,應依繳納期限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
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六條說明二。並因應第二條
已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縣市主管機關或委託事業機構執行審查及
查核事項,爰酌修第一項文字。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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