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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農藥業者、共同組織、基金會及接受農藥業者委託之公、民營廢棄物清 除、處理機構,應將有關回收清除、處理之計量單據及其他足以證明回 收清除、處理量之憑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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