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農藥業者、共同組織、基金會及接受農藥業者委託之公、民營廢棄物清
  除、處理機構,應將有關回收清除、處理之計量單據及其他足以證明回
  收清除、處理量之憑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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