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業者參加電子票據交換規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金融業者受理電子票據執票人申請撤票時,應於票據上簽章。同一張票
  據之撤票,以五次為限。但金融業者依據本規約第三十三條規定傳送本
  所提示交換後,即不得受理執票人申辦撤票登錄。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