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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業者參加電子票據交換規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電子票據撤票登錄)
金融業者受理電子票據執票人申請撤票時,應於票據上簽章。同一張票 據之撤票,以五次為限。但金融業者依據本規約第三十三條規定傳送本 所提示交換後,即不得受理執票人申辦撤票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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