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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於客戶償還清結時,應即將客戶融資 買進之有價證券,或融券賣出價款與保證金或抵繳證券或商品,發還客戶 。
〔立法理由〕
配合第十九條擴大抵繳範圍至其他商品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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