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證券商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以有價證券補繳轉融資擔保證券差
  額者,以無記名政府債券、除改變交易方法以外之上市有價證券及得為
  融資融券之上櫃有價證券為限。
  前項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用以補繳:
  一、不足一交易單位。
  二、發行公司依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盈餘轉增資或公司員工以其紅利轉作所服務產
      業之增資或創業投資事業以未分配盈餘增資,其股東或出資人因而
      取得之發行記名股票,未經轉讓報稅者。
  第一項無記名政府債券,按其面額之百分之九十計算折價。
  證券商補繳之有價證券,逐日按各該證券之收盤價格、參考價,與原擔
  保證券一併按原轉融資比率重新計算,如有發生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情形
  時,亦應依本公司之通知,補繳或償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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