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繳付融券保證金,得以無記名之政府債券及得為融資融券之上市
、上櫃有價證券抵繳;補繳融資融券差額,得以無記名之政府債券及除
改變交易方法以外之上市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之上櫃有價證券抵繳
,其折價比率如左:
一、無記名政府債券,按其面額之百分之九十計算。
二、其他得為抵繳之上市有價證券,按其抵繳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百分之
七十計算。
三、上櫃有價證券按其抵繳前一營業日參考價之百分之六十計算。
前項有價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抵繳:
一、不足一交易單位。
二、發行公司依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盈餘轉增資或公司員工以其紅利轉作所服務產
業之增資或創業投資事業以未分配盈餘增資,其股東或出資人因而
取得之發行記名股票,未經轉讓報稅者。
第一項各種抵繳證券,應開列字號清單,其有附貼轉讓過戶申請書者,
並需加蓋交付背書章;抵繳之證券倘非委託人所有,另應檢附原所有人
之戶籍資料、來源證明及同意書。
前項抵繳有價證券,其無償配股股票股利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或該證
券之發行公司辦理分割減資事宜,且減資後股票恢復交易與分割受讓公
司之股票上市或上櫃為同日者,該權值新股或無第二項第二款所列情事
之分割受讓公司之股票應適用第二十三條第八項、第九項及第十項之規
定,且前項同意書應註明放棄緩課所得稅事宜。
委託人以第一項之有價證券抵繳融券保證金及融券差額者,本公司不予
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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