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採非當面方式申請現款現券償還融資融券,仍應依第十九條規定
辦理,但如同意現償申請書免簽章者,經代理證券商確認及留存紀錄,
即得予受理以免簽章方式辦理現款現券償還融資融券作業。
證券商對前項得採非當面方式辦理之委託人電話申請現款現券償還融資
融券時,應確認本人身份並同步錄音,電話錄音紀錄應置於營業處所,
並至少保存二個月,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本公司應給付委託人信用帳戶之款項及證券,均以劃撥方式辦理,其款
項則由本公司匯入證券商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並由證券商轉撥入委託
人開立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證券則經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撥入證券商開
立之證券集中保管參加人帳戶及其委託人開設之帳戶;第三人所有之抵
繳有價證券退還,應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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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繳付融券保證金,得以無記名之政府債券及得為融資融券之上市
、上櫃有價證券抵繳;補繳融資融券差額,得以無記名之政府債券及除
改變交易方法以外之上市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之上櫃有價證券抵繳
,其折價比率如左:
一、無記名政府債券,按其面額之百分之九十計算。
二、其他得為抵繳之上市有價證券,按其抵繳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百分之
七十計算。
三、上櫃有價證券按其抵繳前一營業日參考價之百分之六十計算。
前項有價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抵繳:
一、不足一交易單位。
二、發行公司依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盈餘轉增資或公司員工以其紅利轉作所服務產
業之增資或創業投資事業以未分配盈餘增資,其股東或出資人因而
取得之發行記名股票,未經轉讓報稅者。
第一項各種抵繳證券,應開列字號清單,其有附貼轉讓過戶申請書者,
並需加蓋交付背書章;抵繳之證券倘非委託人所有,另應檢附原所有人
之戶籍資料、來源證明及同意書。
前項抵繳有價證券,其無償配股股票股利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或該證
券之發行公司辦理分割減資事宜,且減資後股票恢復交易與分割受讓公
司之股票上市或上櫃為同日者,該權值新股或無第二項第二款所列情事
之分割受讓公司之股票應適用第二十三條第八項、第九項及第十項之規
定,且前項同意書應註明放棄緩課所得稅事宜。
委託人以第一項之有價證券抵繳融券保證金及融券差額者,本公司不予
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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