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公會因業務需要,得於工作時間以外,指定會務工作人員加班,被指
  定之會務工作人員除因特殊事故,經主管核准者外,不得拒絕。各單位
  指定人員加班者,應填具加班申請書送請總幹事核准,並依本公會會務
  工作人員加班給付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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