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高等行政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分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各一人,均薦
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最高行政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分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各一人,均簡
任第十職等;並得置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
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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