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條文關聯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案件,應按案件繫屬先後之順序編定號次,以電腦系統
隨機輪分予大法官承辦,並由其所屬審查庭進行程序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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