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國立研究院、公私立大學及依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
為進行國民法官制度研究之目的,而認有必要者,得以書面向司法院申請
提供經以前條第二項所定方式處理完畢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檔案。
申請人為前項申請,應載明以下事項:
一、研究計畫之概要。
二、研究目的。
三、研究方法。
四、預計達成之成果。
五、申請提供之個人資料種類及範圍。
六、安全維護計畫及終止利用後個人資料處理辦法。
七、善盡維護個人資料安全責任之聲明。
司法院應於接獲第一項之申請後一個月內,回覆准駁結果、提供個人資料
之方式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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