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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訴訟事件具有參考價值者,應由審判長或法官交文書科摘錄裁判要旨連同 裁判書正本提出於法官會議審查。
〔立法理由〕
說明同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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