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訴訟事件具有參考價值者,應由審判長或法官交文書科摘錄裁判要旨連同
裁判書正本提出於法官會議審查。
〔立法理由〕
說明同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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