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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閱卷室承辦人員於聲請人閱卷完畢後,應速將卷宗、證物及閱卷聲請書送 還承辦書記官;書記官經點收無誤後,應在閱卷登記簿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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