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條文關聯

閱卷室承辦人員於聲請人閱卷完畢後,應速將卷宗、證物及閱卷聲請書送
還承辦書記官;書記官經點收無誤後,應在閱卷登記簿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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