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30日

條文關聯

  抽水設備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抽水機設置臺數依計畫抽水量之時變化及抽水機之性能而定,以採
      用同一容量為原則,如計畫抽水量之變化甚大時,得採用不同容量
      之抽水機。抽水機之設置臺數應參考左表:
┌───────────┬───────────┐
│污水抽水機            │雨水抽水機            │
├─────┬─────┼─────┬─────┤
│計畫抽水量│設置臺數  │計畫抽水量│設置臺數  │
│(每立方公 │          │(每立方公 │          │
│尺)       │          │尺)       │          │
├─────┼─────┼─────┼─────┤
│0.五以下│二臺至四臺│三以下    │二臺      │
│          │(一臺備用)│          │(一臺備用)│
├─────┼─────┼─────┼─────┤
│0.五至  │三臺至五臺│三至一0  │二臺至三臺│
│一.五    │(一臺備用)│          │(一臺備用)│
├─────┼─────┼─────┼─────┤
│一.五以上│四臺至六臺│一0至二0│三臺至五臺│
│          │(一臺備用)│          │(一臺備用)│
└─────┴─────┴─────┴─────┘
  二、抽水機吸水管口徑依抽水量及吸水管內之流速決定,吸水管內流速
      為每秒一.五公尺至三公尺。抽水機出水管口徑,依吸水管口徑、
      總揚程及比速決定。
  三、抽水機總揚程依淨揚程、吸水管與出水管之水頭損失及出水管末端
      之速度水頭決定,抽水機之淨揚程依出口水位及放流水位之變動範
      圍及計畫抽水量、抽水機之特性決定。
  四、抽水機之比速及轉速,應考慮使抽水機能發揮最合於計畫條件之特
      性。
  五、有淹水之虞或吸水淨揚程較大時,應採用豎軸式或沈水式抽水機,
      抽水機應為不阻塞、抗腐蝕、磨損少且容易分解清理之構造。
  六、抽水機之原動機出力應為抽水機之軸動力如適當之餘裕。使用電動
      機時應加以餘裕,為抽水機軸馬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使用內
      燃機時應加之餘裕為抽水機軸馬力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
  七、抽水機之吸水淨揚程應不使發生穴蝕現象,並依抽水機之型式儘可
      能減小。
  八、抽水管線有發生水錘之虞時,應設防止或減輕措施。
  九、抽水機吸水管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每臺抽水機應設吸水管一支。
  (二)吸水管應避免水平裝置,無法避免時,應儘可能縮短水平管長,
        並設向抽水機呈百分之二之上坡坡度。
  (三)吸管接頭及其管件不得漏氣。
  (四)吸水管內避免空氣停積,並儘量減少彎曲處所。
  (五)吸水管管端應為喇叭形,管端在最低水位下之深度與抽水井底面
        之距離,吸水管相互間之間隔,及與抽水井壁面之間隔均須適當
        。
  (六)吸水管宜短,過長時,中間應設固定支架,不得使用比抽水機口
        徑為小之吸水管。
  十、抽水機與原動機之基礎應為一體,以混凝土構造,且符口左列規定
      :
  (一)抽水機之基礎應對其荷重具有足夠之支撐強度。
  (二)抽水機之基礎應有充分之重量以抑制其震動,以電動機帶動時,
        獨立基礎之重量為機械重量之三倍以上。
  十一、抽水機之附屬設備及輔助設備應依左列規定裝設:
    (一)抽水站內應設吸水水位及出水水位之指示設備。
    (二)設有大型抽水機之抽水站應裝設吊車為起重之用。
    (三)必要時應設供給水封、冷卻及潤滑用水之設備。
    (四)抽水站內應考慮設排水及管渠清理用抽水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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