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廠場進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條文關聯

進場廢棄物清除車輛及隨車人員,應確實遵守處理廠場所定各項管理規章
、安全規定及要求,並服從處理廠場人員指揮調度。
進場廢棄物清除車輛除經處理廠場同意者外,以可自動傾卸並可過磅之卡
車為限,並應密封或加蓋帆布。
進場廢棄物清除車輛應依處理廠場規定之路線、標誌行駛,並減速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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