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庫支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條文關聯

作廢之市庫支票,應予打洞註銷,在票面加蓋作廢戳記,並登入市庫支票
作廢登記簿。
前項作廢支票得由財政處彙總列冊報請審計機關派員監燬。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