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單位)因公共或公務所需,必須使用其他機關經管之財產或需
  相互交換使用者,應自行取得協議,並將結果報經本府核准後,方得移
  轉使用。不動產部分並應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前項必須使用之財產為事業機構經管者,應辦理計價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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