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單位)因公共或公務所需,必須使用其他機關經管之財產或需 相互交換使用者,應自行取得協議,並將結果報經本府核准後,方得移 轉使用。不動產部分並應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前項必須使用之財產為事業機構經管者,應辦理計價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