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依第七條規定自行保管支用之款,其支出收回,應由各該機關逕向 原債權人收回,並列入會計報告。 前項自行保管支用之款,年度終了有賸餘時,應於庫帳整理期限內由各該 機關填具支出收回書,連同應繳回款繳還市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