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庫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依第七條規定自行保管支用之款,其支出收回,應由各該機關逕向
原債權人收回,並列入會計報告。
前項自行保管支用之款,年度終了有賸餘時,應於庫帳整理期限內由各該
機關填具支出收回書,連同應繳回款繳還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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