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公用財產得因用途廢止或基於事實需要,報經本府核准後,變更為非公
  用財產。非公用財產經核准為公用者,變更為公用財產。
  依前項規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前,管理機關應先徵詢各機關使用需求,
  優先供公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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