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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公用財產得因用途廢止或基於事實需要,報經本府核准後,變更為非公 用財產。非公用財產經核准為公用者,變更為公用財產。 依前項規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前,管理機關應先徵詢各機關使用需求, 優先供公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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