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資場複審應檢附下列書件一式二十份(含正本三份):
一、申請書。
二、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土地使用範圍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非自有土地,應檢附申請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設定他項權利者,
應檢附他項權利人同意書。
三、土資場計畫書圖:現況地形圖(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位置圖、配置設計書圖、處理設備書圖及現況全景照片(至少四張
)。
四、面積、容量計算書及單位時間(以月計)處理量計算書。
五、污染防治計畫:含空氣、水、廢棄物等防治及處理措施。
六、分區分段分期計畫(含使用期限)。
七、餘土運輸計畫書圖:含場內及場外運輸計畫。
八、營運管理計畫:含營運管理(餘土及混合物進場管制處理作業、成
品運出或餘土轉運管制作業、餘土填埋及壓實作業、設施操作及維
護、營運管理組織及管理要點)、財務計畫。
九、恢復原使用計畫或再利用計畫概述。
十、軍事禁限建管制會勘紀錄(不須辦理者免附)。
十一、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及核准函(不須辦理者免附)。
十二、水土保持計畫書及核准函(非山坡地免附)。
十三、都市計畫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非都市土地免附)。
十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必要之文件。
經審查核可後,申請人應檢附修正後資料並裝訂為核定本二十份(含正
本三份),據以核發設置許可。
土資場為管理之需要,得設置臨時管理中心(含居室、廁所、廚房、儲
藏室、機電室等),最大建築面積不得大於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並以一
層樓為限,其簷高不得大於四公尺,構造以磚造或鋼鐵造為主;且應依
法請領臨時建築執照,終止使用時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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