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7日

條文關聯

  互助人如為養子女,應以養父母為申請互助補助之對象;女性互助人之
  亡夫如為獨子可申請翁婆之互助補助;互助人如為贅婚者,應選擇父母
  或岳父母之一方為申請互助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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