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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互助人如為養子女,應以養父母為申請互助補助之對象;女性互助人之 亡夫如為獨子可申請翁婆之互助補助;互助人如為贅婚者,應選擇父母 或岳父母之一方為申請互助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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