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09日

條文關聯

  市法規之廢止,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
  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