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購置不動產時,應先行查驗下列各項證件無訛後,始得簽訂買賣
  契約:
  一、所有權狀或其他有關產權憑證。
  二、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
  三、完納稅費證明文件。
  四、出賣人印鑑證明。
  五、出賣人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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