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購置不動產時,應先行查驗下列各項證件無訛後,始得簽訂買賣 契約: 一、所有權狀或其他有關產權憑證。 二、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 三、完納稅費證明文件。 四、出賣人印鑑證明。 五、出賣人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