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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軍方機關列管營舍之拆除應會同軍方查證處理並經軍方同意後,本府得 辦理代建代拆,眷舍部分則依本自治條例之相關規定處理,其補償費由 列管之軍事機關具領或轉發;如經軍方同意得直接發給牴觸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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