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09日

條文關聯

  軍方機關列管營舍之拆除應會同軍方查證處理並經軍方同意後,本府得
  辦理代建代拆,眷舍部分則依本自治條例之相關規定處理,其補償費由
  列管之軍事機關具領或轉發;如經軍方同意得直接發給牴觸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