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03日

條文關聯

  道路挖掘施工中或竣工後一年內,因挖掘或地基回填不實,致發生路面
  塌陷、龜裂、鬆脫、高低不平等情事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代為修復,其修復費用得自保證金扣抵,保證
  金不足者,並應追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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