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建築工程必須勘驗之項目及申報時間規定如下:
  一、地坪勘驗:建築物基礎或地坪完成後五日內申報。
  二、各層樓板勘驗:各層樓板完成後五日內申報。
  前項各層樓板勘驗採特殊工法施工者,應詳載於施工計畫書內送主管建
  築機關備查並據以申報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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