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縣市庫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支出之款項支用減少,預收回其全部或一部分,屬於當年度者,
  應由原支出科目內收回,填具支出收回書,連同應繳回之款項,一併繳
  還就近縣市庫;屬於以前年度者,應填具繳款書,按原支出性質,分別
  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或收回以前年度經費賸餘之科目繳還縣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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