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凡中華民國國民,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登記為漁會總幹事候選人:
一、全國漁會總幹事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或高考及格,並曾任漁業及漁業
          有關機關、學校、金融機構或漁民團體相當薦任職職務三年以
          上。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漁業及漁業有關機關、學校、金融
          機構或漁民團體相當薦任職職務五年以上。
    (三)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並曾任漁業及漁業有關機關、學
          校、金融機構或漁民團體相當薦任職職務七年以上。
二、區漁會總幹事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或高考及格,並曾任漁業及漁業
          有關機關、學校、金融機構或漁民團體相當委任職職務二年以
          上。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漁業及漁業有關機關、學校、金融
          機構或漁民團體相當委任職職務四年以上。
    (三)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並曾任漁業及漁業有關機關、學
          校、金融機構或漁民團體相當委任職職務六年以上。
三、各級漁會新進總幹事之年齡,不得超過五十五歲。
現任總幹事不合前項規定資格者,得不受前項限制。但於下屆任期不足一
年即將屆齡退休者,不得登記為總幹事候聘人。
總幹事候聘人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合格後,經發現其於聘任前有未合第一
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評定;已受聘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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