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委託人採非當面方式申請以其本人在代理證券商開設之證券集中保管帳
  戶內有價證券抵繳融券保證金或其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應補繳之差額者,
  仍須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並須簽具非當面辦理有價證券抵繳同意書
  ,經代理證券商確認並留存紀錄。
  代理證券商對前項得採非當面方式辦理之委託人電話申請以其有價證券
  抵繳融券保證金或其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應補繳之差額時,應確認本人身
  分並同步錄音,電話錄音紀錄應置於營業處所,並至少保存二個月,有
  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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