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關於罪數之評決,應以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意見決之。
前項評議,宜依數罪、法律上一罪、實質上一罪之次序,先表決最不利被
告之決定,次表決次不利被告之意見,循序表決至最有利被告之意見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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