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礦務局對開工中礦場應依左列規定定期指派礦場安全監督員監督、檢查
  或調查礦場安全設施,必要時礦務局得為專案安全檢查:
  一、煤礦場每二個月至少一次。
  二、露天及地下金屬非金屬礦場每半年至少二次。
  三、石油及天然氣礦場每半年至少一次。
  前項專案安全檢查得邀請學者專家參加檢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