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務局對開工中礦場應依左列規定定期指派礦場安全監督員監督、檢查 或調查礦場安全設施,必要時礦務局得為專案安全檢查: 一、煤礦場每二個月至少一次。 二、露天及地下金屬非金屬礦場每半年至少二次。 三、石油及天然氣礦場每半年至少一次。 前項專案安全檢查得邀請學者專家參加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