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於科刑評議時,宜先向國民法官說明法定刑、處斷刑及宣告刑之意 義,及被告成立罪名之法定刑、可能之處斷刑與定執行刑範圍。 除前項規定事項外,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亦得說明緩刑、易刑處分、免刑 、假釋、保安處分、沒收等制度存在之意義及科刑以外之社會性制裁作用 。 前二項說明,宜於事前有使當事人、辯護人確認並表示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