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負責人應建立自動安全檢查制度,擬訂執行計畫,並報礦務局核定 後實施。 礦場負責人、礦場安全主管及礦場安全管理員均應就其職責範圍,對作 業場所之安全情形,經常實施抽查,督導改善,並將其結果詳細記錄備 查。 前項記錄,礦務局應詳予查核,如有應改善之處,應即通知礦場負責人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