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訴訟程序之事件,高等行政法院不得以地
方行政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
應適用交通裁決訴訟程序之事件,高等行政法院不得以地方行政法院行簡
易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
前二項情形,高等行政法院應依該事件所應適用之上訴審程序規定為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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