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審判長於科刑評議時,宜向國民法官說明國家對於特定犯罪行為科處刑罰
及其他處遇措施之目的。
審判長於前項說明後,宜向國民法官說明罪責原則,並請國民法官以行為
責任為基礎,先行檢視行為責任之輕重,再討論與一般情狀有關之事項,
並注意刑罰與罪責相當之重要性。
審判長說明前二項事項時,得輔以類似罪名之法定刑解說,並向國民法官
說明立法者預設不同犯罪法定刑輕重之理由。
前三項說明,準用前條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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