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基地地面上建築物外牆距離高度一點五公尺以上之擋土設施者,其建築物
外牆與擋土牆設施間應有二公尺以上之距離。但建築物外牆各點至高度三
點六公尺以上擋土設施間之水平距離,應依左列公式計算:

         H-3‧6
D≧2+──────
             4

H:擋土設施各點至坡腳之高度。
D:建築物外牆各點及擋土設施間之水平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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