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為前二條之說明後,宜使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具體討論檢察官、被告 與辯護人於科刑辯論中主張之重要量刑事實。 審判長或陪席法官基於審判中調查證據之結果,認為其他對科刑有重要影 響之量刑事實,亦得提出討論之。 國民法官法庭宜確認前二項之量刑事實,並以此為基礎分別討論各該事實 對於科刑之性質、意義及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