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國民法官法庭聚焦於重點深入討論下列科刑事項,審判長得依職權或 國民法官法庭成員之請求,以適當方式先行確認國民法官法庭成員暫定意 見,以此為基礎充分討論後,再進行終局評決: 一、是否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選擇主刑、從刑、保安處分之種類。 三、決定刑度及其他具體期間。 四、是否給予緩刑、緩刑期間及選擇緩刑之負擔。 五、其他審判長認有必要之事項。 前項確認之方法不拘形式,得以記名或不記名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