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為使國民法官法庭聚焦於重點深入討論下列科刑事項,審判長得依職權或
國民法官法庭成員之請求,以適當方式先行確認國民法官法庭成員暫定意
見,以此為基礎充分討論後,再進行終局評決:
一、是否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選擇主刑、從刑、保安處分之種類。
三、決定刑度及其他具體期間。
四、是否給予緩刑、緩刑期間及選擇緩刑之負擔。
五、其他審判長認有必要之事項。
前項確認之方法不拘形式,得以記名或不記名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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